债权法上的代位权有哪些条件?
1.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和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。
2.债权制是一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体系。
3.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和有效的债权。
4.债务人不履行其权利。
5.应由债务人履行其义务。
第七十三条,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权,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,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。
广州追债公司解读专门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,一般认为如下:
1.非财产权利,主要是指身份权利,例如监护权.婚生女否认权.非婚生子女认领等。
2.由于无法与债务人的身份分开而被没收的权利,例如离异的退休金、抚恤金等,也不能被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。
3.不能转让的权利,例如受扶养权、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权利等等。
4.财产权利主要是保护无形利益。例如财产收益权.对健康或名誉受损的损害索赔要求等。此外,请求权都可以代位行使。
对次债务人的债权,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,其拥有请求权,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,否则代位权不能成立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.无效.或者已经实现,代位权不成立。不切实际存在的权利,如继承期待权。接受遗赠等不能代位行使。
代位制度的价值在于,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正当地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,但又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来保护其债权。就体制而言,代位代位制度对债的相对性规则有所突破,使债权人可以通过对债务的债权进行保全,从而为保护和实现自身利益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。